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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审查调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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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措施集中运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办案安全、履职风险也集中反映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案,不断推进审查调查规范化法治化,对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审查调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突出审查调查的政治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探索开展“同志式”“帮助式”审查调查。有的办案人员通过研究被审查调查对象的成长经历和工作履历,引导被审查调查对象重温入党志愿书、回顾干事创业的岁月,促使其真诚认错悔错。有的办案人员善于观察和分析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心理特点,既注重政策攻心,又体现组织关怀,坚持因人施策,有情感有温度,增强审查调查谈话的针对性和感召力。

规范审查调查权力运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流程管控,确保审查调查权力正确规范运行。有的针对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程序、涉案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制定规范性文件,细化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有的着力完善内控机制,建立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体研究、集体排查工作机制,探索实行案件调度会制度。有的严格规范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明确审批权限,细化审批流程,严控使用范围,建立使用台账。

健全审查调查协作配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设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有的结合实际出台规定,细化和规范案件交办和指定管辖程序。有的指导和支持派驻机构建立与地方纪委监委协商管辖、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有的健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线索移送机制,提高移送效率。有的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调取录音录像以及异地起诉和审判的指定管辖等程序。

压实审查调查安全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安全意识,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加快推进留置点、谈话室等审查调查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安全措施。有的严格规范谈话流程,全面了解谈话对象情况,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的建立健全审查调查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证据收集和运用不到位。一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有的案件初核不够扎实,审查调查阶段因时间紧张未能精细取证,忽视对主体身份、赃款赃物来源和去向等证据材料的调取。二是取证程序不合规。有的案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没有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三是对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不准确。有的案件孤证定案,甚至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关键事实,审查调查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涵认识不一,轻微违纪违法案件存在取证过度的问题。

案件定性处理不够精准。一是运用“四种形态”和把握政策策略不够精准。有的地方对适用何种形态随意性较大,缺少客观标准和统一规则,执纪执法尺度不一;有的把“四种形态”错误理解为从宽处理,应当从重处理的没有从重,没有体现宽严相济。二是纪法适用不当。有的案件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引用纪法条文有遗漏或者张冠李戴。三是给予处分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审查调查终结后,对相同政治生态下类似案件提出的处分建议差别较大,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不相匹配。

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一是纪法意识淡薄。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把握不准,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执行不到位。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学习,对程序规定不熟悉,未经请示报告违规处置问题线索,立案、留置未履行通知程序;有的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审查调查对象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对其再次立案。三是案件手续不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案件缺少调取证据的审批手续,有的缺少交办案件、指定管辖的手续;有的作风漂浮、粗枝大叶,导致案件文书中出现写错姓名、算错金额等低级错误。

审查调查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不高。一是审查调查中信息查询、证据调取效率不高,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信息化查询平台的建设进度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差别较大,一些地方查询平台的信息集成度有待提高。二是大数据手段运用不多,借助大数据进行智能检索和比对、寻找案件突破口的能力不足,电子数据的提取方式不够规范。三是办案场所缺少科技支撑,有的地方谈话、留置场所的技术保障不足,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不高,缺少安全可靠的音视频数据同步刻录和存储系统。

审查调查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一是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有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导帮助不够,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没有做到位。二是专业化能力不足。有的审查调查人员的知识储备、实战经验、纪法贯通能力存在明显短板。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应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欠缺,在重点人员口供突破和重要证据调取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三是履职尽责能力不足。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审查调查时畏首畏尾、瞻前顾后,不敢与被审查调查对象正面交锋。有的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尺度把握不当,不能做到纪法双施双守,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办案随意性较大。

推进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审查调查工作。坚持实践决定认识,认识来源于实践。审查调查人员认识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调查取证这项基础工作,要从客观出发,不能靠主观猜测,通过收集、固定和审核证据,去伪存真、由浅入深,反复深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必须把证据作为认识案件事实的桥梁,坚持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使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

加强对证据和证明理论的研究和运用。深化对证据属性和证据种类的认识,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重视收集客观性证据。深化对证据规则的认识,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只有被审查调查对象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定案;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深化对证据标准的认识,进一步明确证据标准的内涵,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合理区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时出台针对常见类型案件的取证标准和操作指南,规范取证工作。

正确处理审查调查效率与案件质量的关系。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办案效率,决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降低案件质量。强化程序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增强程序意识,严肃追究有严重程序违法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重视对被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好审查调查的安全保障工作,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流程,落实民法典平等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精神。提升审查调查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平,加快软硬件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监督制约和审核把关作用。进一步加强审理职能,严格执行审理基本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决克服“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问题,选优配强审理工作队伍。规范审理提前介入机制,准确把握提前介入审查调查的时机和条件。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审核把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建立健全审理质量责任制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质量意识,压实质量责任,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发现指出共性问题并督促整改。

有针对性地规范派驻机构的审查调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相关监督检查室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联系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加强日常沟通联系,积极协调确定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指定管辖事宜,派驻机构要及时请示汇报在审查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一步规范派驻机构对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坚持“宽打窄用”,既赋权、又限权,既严格掌握措施审批,又为派驻机构使用措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进一步健全符合派驻机构特点的内部审理机制,增加专职审理人员,保证审理工作稳定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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