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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来源:磐石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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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吉林市及我市纪委全会有关要求,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吉林市和我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全面整治公职人员在涉企审批、监管、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提供纪律保障。

二、监督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围绕以下10项内容开展。

(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财物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 

(四)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 

(六)向市场主体违法罚款、违法违规收费、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和参加商业保险; 

(七)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排名、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试等活动; 

(九)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十)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一)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宣传贯彻执行、检查监督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给市场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四)刁难、限制市场主体发展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财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的; 

(六)拒不改正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 

(七)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八)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投诉举报人、证人的。

三、工作分工

按照《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和《吉林市纪委监委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由各纪检监察室牵头,采取“1+N”的监督模式,对所联系的部门单位围绕监督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四、工作要求

突出监督重点,立足作风建设,坚持监督的再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开展线索收集。各纪检监察室要通过督促联系的部门单位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开展自查、梳理,协调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窗口单位进行暗访抽查;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对重点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各纪检监察室于9月5日前,将以上工作情况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

(二)强化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涉企管理服务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快查快办,最大限度释放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倒逼“不敢为”。对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既追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追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也追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开展通报曝光。通过采取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发布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的方式,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醒警示、引导社会监督作用。

(四)注重标本兼治。做深监督检查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加强建章立制;做好以案促改、以改促建工作,通过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推动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五)把握工作原则。严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精准监督执纪问责,为干部履职作为消除顾虑,鼓励干部以正当方式坦荡真诚与企业负责人交往,既亲又清,主动为企业服务;对在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中先行先试,在监管服务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在化解企业矛盾纠纷、解决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等,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容错纠错;坚持用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的经营不规范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涉案不深、恶性不大、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的,审慎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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