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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磐石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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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磐石市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磐政办发〔2020〕6号)等规定,结合公务用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报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填报《磐石市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按照公务用车总编制数的10%以内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公务用车车型、业务需求和使用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更新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配备更新计划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车辆落籍和资产入账手续。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使用自筹资金购置的,由单位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由用车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将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省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全程监督,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九条  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已明确系统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按照系统制式要求实施并管理。其他未实施标识化管理的公务用车,按照统一样式、规范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样式规格。标识分为“公务”、“行政执法”和“执法执勤”三种,规格为“公务”23厘米(长)×12厘米(宽),“行政执法”和“执法执勤”34厘米(长)×12厘米(宽)。深色车身喷涂纯白色,浅色车身喷涂纯黑色。

(二)喷涂位置。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喷涂于轿车(商务车、越野车)车身两侧前车门距前边缘8-10厘米,距上方边缘10-15厘米,后视镜下方偏上的合适位置;大中型客车喷涂于车身两侧前车门偏车头、偏上位置。具体位置根据实车情况,达到协调美观效果合理确定。

第十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登记程序和具体责任人、负责人,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二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一般公务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仅特殊情况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接待调研用车、老干部用车和机要通信用车。

(一)磐石市市区常驻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福安街(不包括东纸坊村、光辉村、双发村、七个顶子村、红土村、磨盘山村),阜康街(不包括集中村的集中屯和长发屯),东宁街、河南街。保障范围根据市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接待调研用车、老干部用车和机要通信用车的特殊情况。

1.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性敏感性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市领导紧急召集的会议、活动以及其他应急公务用车。

3.参与接待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接待等用车。

4.干部职工在岗位上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

5.原由各单位保障的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老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健康体检等用车;代表单位工会参加就医探视、殡葬吊唁等活动用车。

6.在磐石市举办的全国性、全省性的重大会议活动用车。

7.送取机要保密文件档案、携带重要人事和财务档案及财务人员存、取大额现金。

8.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并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9.全市性的重要政务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集体视察、工作检查、调研;由市人大、市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集体视察、检查、调研等重要活动。

10.市跨部门的综合性考察、考核、验收、检查、督查等用车。

(三)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使用日常公用经费和相关专项经费解决。

(四)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1.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2.参加在省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活动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3.磐石市市区常驻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吉林地区内和长春市内(含龙嘉机场)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五)属于出差行为的公务租车,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补贴。

(六)扶贫、巡视巡察等公务活动可以使用公务用车,不足时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七)异地任职干部公务用车使用按省、吉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租赁社会车辆原则上不得采取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得超标准租赁高档豪华汽车。

(一)集体公务出行,允许公务租车,租车经费可通过市财政局安排的公务交通统筹支出解决,范围包括:

1.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

2.举办或参加集体性会议等;

3.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意的其他租车事项。

(二)不属于市财政局安排的公务交通统筹支出保障范围的集体公务出行,租车经费需使用单位在既有的部门预算内自行解决,范围包括:

  1.本单位组织的集体公务出行;

  2.组织招商引资活动;

  3.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接待。

(三)各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租车支出按照现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各部室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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